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5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愛夢家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忠信
被 告 龔宥心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4年3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14,1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龔宥心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愛夢家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夢家公司)前於民國110年1月28日邀同被告李忠信、龔宥心為
連帶保證人,簽立保證書,約定就借款人愛夢家公司於原告(包括總行及各分支機構)現在及
將來所負之借款,以本金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為限額及
按各個債務約定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愛夢家公司於110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6筆借款,金額共計7,000,000元,並約定每月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借款
期間及目前利息計付如附表所示,如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除應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復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時,即喪失
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愛夢家公司自113年9月1日起未依約償付本息,附表所示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附表所示本金共計2,714,1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李忠信、龔宥心既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部分:
㈠被告龔宥心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前於
準備程序中陳述對於原告主張不爭執,同意原告訴之聲明。
㈡被告愛夢家公司、李忠信陳述:同意原告請求。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
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
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
參照);
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
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五、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影本6紙、保證書影本1份、約定書影本2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1紙等為證,經本院審閱
上開資料
所載內容,確與原告之主張相符,且為被告愛夢家公司、李忠信所不爭執,被告龔宥心
於言詞辯論期日雖未到場,於
準備程序中則陳述對於原告主張不爭執,同意原告訴之聲明,應可認為真實。又愛夢家公司為
系爭債務之主債務人,李忠信、龔宥心為系爭債務之
連帶保證人,則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 | | | | |
| | | | | |
| | | | | 自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 自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 自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 自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