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71號
原 告 游祥滏
洪肇垣律師
被 告 達民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達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被 告 游景隆(兼游祝融之承受訴訟人)
游琦蓮(兼游祝融之承受訴訟人)
游雅詩
游雅瑞
賴惠莉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
游上德(兼游祝融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本院
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規定,裁定以法官呂致和為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茲因呂致和法官現得獨任審判,
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
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呂致和法官行獨任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呂致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