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81號
上 訴 人 秦發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娟瑜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娟瑜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2,8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蓉
如對本裁定上訴利益核定部分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