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盈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誠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1萬759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