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13號
原 告 葉騰翔
被 告 橙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
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
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表明係依借款及票據之
法律關係,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28日具狀陳報本件變更為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發票日即11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致本件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類型,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