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3號
原      告  葉騰翔  



被      告  橙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凍昱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表明係依借款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28日具狀陳報本件變更為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發票日即11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致本件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類型,前揭規定,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附表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被告
未載
華南商業銀行內埔分行
000000000
100萬元
111年11月
17日
S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