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2號
原 告
陳柏宏律師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複 代理人 尤文粲律師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28日
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呂致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