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驊韜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兆恆能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
上訴聲明所載,
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1萬1,31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7,0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曾迪群
法 官 呂致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