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79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一、本院於113年5月14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279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關
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236萬3,25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38萬1,752元」,有關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6,69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萬6,991元」。
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8萬1,752元。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萬6,991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112年11月29日修正
公布並自112年12月1日
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於新法施行後繫屬,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38萬1,752元(計算式:本金236萬3,255元+利息1萬7,305元+違約金1,192=238萬1,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991元。而本院前開之裁定有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萬6,99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裁定更正
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