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原 告 立方圓企業行即林周福
蔡祥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志虹熱處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1,988元,
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請求金額為2,731,854元(院卷第115頁),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8,12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1,395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6,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