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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  
            紀振培  
被      告  劉婉玉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被      告  劉明在  
            劉智宏  
            劉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1月15日宣判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2月1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賴寶合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