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婉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明在
劉智宏
劉智偉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第二審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0,726元(審訴卷第110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周玉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