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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8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 告 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欣穎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蔡鎮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 任品睿律師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業於 民國114年11月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10日 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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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