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鎔菲 住屏東縣○○鄉○○村○○巷000號
即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113年度訴字第439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明文
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6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9,255元,查
上開裁定已於113年6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可憑。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證,其
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依前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