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56號
被告即反訴
原告 殷聖節能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複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