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瀚宇控制系統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1,072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10,245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541,303元(依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5元。從而,
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計21,270元(計算式:10,245元+11,025元=2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
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如對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