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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殷聖節能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喻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瀚宇控制系統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1,07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541,303元(依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5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計21,270元(計算式:10,245元+11,025元=2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