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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號 原 告 錦鋒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璟璘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 115年5月2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30日 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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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