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0號
林宗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瑩秋間
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74,940元(計算式:本訴部分2,451,220元+反訴部分1,423,720元=3,874,94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70,344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