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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7號
原      告  蔡感恩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8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