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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7號
原 告 蔡感恩
訴訟
代理人
許淑琴
律師
馬健嘉律師
朱俊穎律師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債務人
異議
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
再開
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8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5法庭行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家伃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