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49號
上 訴 人 李惠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畇甄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17,745元【計算式:
系爭房屋起訴時之核定交易價額2,407,999元+原審判決第2項判命上訴人應給付租金109,746元=000000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6,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