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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5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許瑞聰 
被      告  有賀電腦資訊社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賀 


被      告  陳武吉 
            陳呂秀英
            林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伍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零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15條,已約明由本院管轄。又本件訴訟亦專屬管轄之訴訟,兩造當事人就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不受影響。是本院依前揭規定,對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陳武吉、陳呂秀英、林宗翰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賀電腦資訊社,兼法定代理人陳文賀於民國111年5月12日,邀同連帶保證人陳武吉、陳呂秀英、林宗翰向原告借款,二筆金額分別為①新臺幣(下同)24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5年,分60期按月攤還本息,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125%(目前為2.72%);②6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5年,分60期按月攤還本息,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605%(目前為3.20%),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另約定遲延繳納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且約定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自113年2月12日、113年3月12日即未依約繳息還款,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有賀電腦資訊社、陳有賀以:伊欠款是事實,因目前沒有辦法負擔每個月繳納5萬4千元,電腦公司因疫情期間就賠掉了。被告陳武吉、陳呂秀英、林宗翰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約定書、保證書、債權附表、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書、逾期放款催收表、催告書等件為證,本院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審核結果,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而被告有賀電腦資訊社、陳有賀坦承欠款之事實,雖辯稱已有三期沒有繳納,希望原告可以讓伊期數變長等語(訴卷第106頁),然此僅為與原告協商還款或將來執行之問題。而被告陳武吉、陳呂秀英、林宗翰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規定視為自認從而,原告主張之事實,認為真實。是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
1
1,595,129元
2.72
自113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
390,624元
3.20
自113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985,7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