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13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家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劉怡坊間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0,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