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麗視光學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715號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均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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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自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20%計算 |
| | | | | 自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20%計算 |
| | | | | 自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20%計算 |
| | | | | 自112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20%計算 |
| | | | | 自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20%計算 |
| | | | | 自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20%計算 |
| | | | | 自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20%計算 |
| | | | | 自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