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78號
原 告
共 同
複 代理人 李芳伶律師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5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
爰裁定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