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81號
原 告 開遠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美珍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8,001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41,737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