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82號
原 告 欣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陳彥姍律師
被 告 金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複代理人 范馨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欄增列「複代理人陳彥姍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吳孟益律師」欄之記載更正為「複代理人范馨月律師」。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