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2/20-12/22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連國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菀芝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