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8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芸蓁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德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其聲明理由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等語,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2,0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1萬2,000元及補正
上訴聲明,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