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8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博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豐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2,803元(計算式:570,000元+自112年11月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2年12月7日止以年息5%計算之利息2,803元=572,8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11,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