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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8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葉紫綺
被      告    光捷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勇志
被      告    洪藺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減縮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之利率,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