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16號
原 告 洪武誠
曾本懿律師
郭小如律師
被 告 黃敏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鄭子太極拳第三代弟子,在太極拳界頗負盛名,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出版「鄭子太極拳傳真」著作,其中第九章節「我的學拳之道」有新編「108鄭子式太極拳」拳架,並錄製成影片上傳至原告於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成立之「至善太極拳練功房」粉絲專業。
詎被告以如附表所示臉書帳號,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日期,於如附表「網站」欄所示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網站,發表如附表「留言內容」欄所示言論(下稱
系爭言論),以此辱罵、誹謗原告,足使一般人對原告之品德、操守、太極拳造詣等形成負面印象,貶損原告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侵害原告名譽權,並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以每則言論新臺幣(下同)5萬元計,共請求被告給付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35萬元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35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鄭子」為太極拳宗師訴外人鄭曼青,其創「37式鄭子太極拳」,並於其所著「鄭子太極拳自修新法」(鄭子太極拳界簡稱為黑皮書,下稱系爭著作)載明創拳初衷係為因地制宜、便於推廣普及而簡化為37式。原告擅自將鄭子拳架由37式改為72式、108式,完全悖於鄭子生前意志及創拳初衷;且原告竄改之72式、108式鄭子太極拳所有動作,原即涵蓋於鄭子所創37式鄭子太極拳之拳架動作中,原告僅予細部重複切割,便據為自己之創作,而以「鄭子太極拳」之名義及光環出書,並於網路公開推廣行銷,供不知情人士分享,甚且於其粉絲專業表明其竄改之72式鄭子太極拳更易於制定比賽套路規則,
難謂無圖名盜利之嫌,亦嚴重損及鄭子聲譽,對鄭子太極拳之門生及傳承道統影響甚鉅,被告屢次留言勸導原告盼其醒悟,並無侮辱原告之意。況鄭子太極拳之門生眾多,關於37式鄭子太極拳可否任意更改拳式、何人有權更改拳式、更改拳式之成效、更改者可否使用鄭子太極拳名義等,均係可受公評之事,原告既於網路公開貼文並使人公開分享,理當接受公評。被告就各篇言論之答辯如附表「被告意見」欄所示,均屬被告個人意見或評論表達,應受
言論自由保障,而認屬善意合理、
適當之評論,難謂主觀上有公然侮辱、誹謗等毀損原告名譽之故意,原告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
兩造不爭執事項及本件爭點(見訴字卷第34至35頁):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著有「鄭子太極拳傳真」一書。
⒉原告錄製關於「108鄭子式太極拳」、「72式鄭子太極拳」拳架之影片並上傳網路分享。
⒊被告有為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言論,系爭言論為公開言論,任何人均可閱覽。
⒋原告前對被告所為系爭言論提起妨害名譽罪刑事告訴,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018號為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而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867號
予以駁回;原告復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112年度聲判字第40號駁回聲請。
㈡本件爭點: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系爭言論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35萬元,有無理由?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雖非不受保障,
惟對言論自由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復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
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
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
參酌損益,
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
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
申言之,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人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另關於意見表達部分,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者,均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不負
侵權行為之
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876號判決
參照)。復按意見表達之評論乃主觀意見,價值判斷之表達,是否適當,應作較寬鬆的認定,其措辭得為尖銳,帶有情緒或感情,對錯與否,能否為多數人所認同,在所不問;又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
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並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
無庸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㈡查原告自陳其曾任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國際級
裁判、中華民國體育總會太極拳國家級教練、高雄市薪傳鄭子太極拳協會理事長、高雄市體育總會太極拳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財團法人鄭子太極拳發展基金會董事、中華國際薪傳鄭子太極拳總會理事、中華國際薪傳鄭子太極拳總會高級教練評議委員等太極拳界要職,並在臉書成立「至善太極拳練功房」粉絲專業
等情(見審訴卷第10頁);又如兩造不爭執事項⒈、⒉所示,原告亦著有「鄭子太極拳傳真」一書,並錄製「108鄭子式太極拳」、「72式鄭子太極拳」拳架影片上傳網路分享。由
上開等情,應可推知原告平時致力於推廣太極拳,並欲促進大眾認識並討論太極拳,衡以學習太極拳者亦非少數,故而,不論係36式、72式抑或108式鄭子太極拳,關於此等太極拳拳式相關之討論均屬具有公共討論價值之議題,並攸關「鄭子太極拳傳真」一書讀者之權益,
而非僅涉原告個人私德乙情,首
堪認定。
㈢復查,被告所發表如附表編號⒈至、之系爭言論固有使用「胡搞瞎掰」、「不肖徒孫」、「乳臭未乾」、「倒行逆施」、「欺世盜名」、「混淆視聽」、「招搖撞騙」、「三腳貓」、「魚目混珠」、「貽笑拳界」、「心機算進」、「掩耳盜鈴」等負面字眼,使原告主觀上產生不悅之感受,然參以被告於「至善太極拳練功房」專頁發表言論時,有時另會附上「鄭子太極拳自修新法」一書之封面或內容節錄(見訴字卷第49至53頁),亦曾於回覆他人留言時表示「…只要他不是頂著〝鄭子〞名義及光環,混淆視聽,他要如何則都是他個人之事」等語(見訴字卷第59頁),也於他人留言「可以改成『鄭傳洪式太極拳』,避免許多紛擾」下方張貼「…名正言又順,留芳百世,何樂不為?」等語(見訴字卷第69頁),再
觀諸系爭言論之前後語意脈絡(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審訴卷第35至48頁),被告確係因原告更改拳式卻仍使用鄭子太極拳名義之舉而表示意見及為相關陳述評論,而如附表編號所示言論亦係在他人留言「不是舞劍很慢就是太極劍,沒有裡面的東西就什麼都不是了」下方之回覆,顯係針對太極拳式名義之事所為評論。
是以,應可認為被告係因不滿原告自行將37式鄭子太極拳改為72式、108式,因而公開發表含有前開較為粗鄙苛刻語句之系爭言論,經核其言論尚未逾越合理之限度,且曾附上「鄭子太極拳自修新法」一書部分內容供閱覽者瀏覽雙方不同意見後,自行判斷孰是孰非、何人所言有理,自
難認屬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可言。
㈣至被告所發表如附表編號言論部分,觀以被告係在原告於臉書「至善太極拳練功房」粉絲專頁公開張貼之某藝術作品下留言(見審訴卷第48頁),經核應屬對該藝術作品為主觀評論之意見表達範疇,縱被告之評論言語不雅,足令原告感到不快,仍應受憲法之保障而難謂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違法性存在,況網頁閱覽者自會由被告所留評語內容加以判斷雙方藝術涵養之高低、人文素養之優劣,尚難認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權可言。從而,被告所為此部分言論,亦未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㈤從而,系爭言論係被告對於原告將37式鄭子太極拳改為72式、108式之評論及對藝術品之個人主觀評價,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尚不具違法性,其行為自非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所辯難認無稽,原告主張
洵非可採。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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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太極拳界亂象洪武誠:你何德何能?胡搞瞎掰,還出書咧!擅自冠上"鄭子"名義,混淆視聽,有辱鄭曼青大師名義。碰上這等不肖徒孫,鄭宗師地下有知,真會欲哭無淚。 | | 鄭曼青宗師係伊和原告之祖師爺,伊和原告皆屬徒孫孫輩,鄭宗師之第一代弟子時中學社徐憶中社長(鄭子太極拳一書版權所有人)高齡100,拳齡高達72年,然原告出書時,拳齡才12年,與鄭子門下拳齡超過40、50年大老相較,拳齡實屬粗淺,原告未經鄭宗師及徐憶中社長授權,擅自頂著"鄭子"名義,篡改鄭宗師37式拳架為"72式鄭子太極拳",且以"鄭子太極拳"名義出書,更於臉書粉專及社團公開推廣,誤導不知情人士及初學者,此已嚴重損及鄭宗師聲譽,違背傳武"尊師重道"基本傳承道統,更影響"鄭子太極拳"傳承極為深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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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就是有這種愛假借宗師名義,擅改自創拳架的不肖之輩。 | | |
| | | | 太極拳界亂象洪武誠:你何德何能?胡搞瞎掰,意圖欺世盜名,哇咧!還出書咧!擅自冠上"鄭子"名義,混淆視聽,有辱鄭曼青大師名義。碰上這等不肖徒孫,鄭宗師地下有知,真會欲哭無淚。…料不到,一個乳臭未乾的小徒孫孫輩,竟敢擅改鄭太師爺的拳,拜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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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不肖徒孫洪武誠大師假"鄭子"之名,倒行逆施,違逆鄭曼青宗師推廣鄭子37式初衷。人神共憤! | | |
| | | | …以他行拳水平,卻頂著"鄭子"名義,出書行銷全世界,此舉更難不有欺世盜名之嫌。 | | |
| | | | 前題是,他如掛的是"鄭子"太師爺名號,四出處招搖撞騙,那就絕不是他個人之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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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洪先生處心積慮自我包裝,欺世盜名之雙重拳(冒牌貨),斗膽頂著【鄭子】名號,私自竄改【鄭子37式太極拳】,非但褻瀆鄭曼青宗師,更是侮辱整個太極拳界,實不配為太極人。…於此奉勸洪先生自愛、自重、自尊,切莫一再堕落沉淪。並懇請同道們,切莫助長此太極拳界歪風,是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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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此版主洪武誠資歷淺薄,卻不尊重太極拳傳承,私自頂著"鄭子"名號,擅自創改竄改拳架,自我膨脹,意圖以盲引盲,令人唾棄! | | 同上,另此留言係對原告粉專置頂2年多之"以告止謗"聲明文所做的留言回應。因原告竄改祖師爺拳架為72式,再從72式改為108式,一再膨脹玩數字及文字遊戲,心裡自知理虧,卻意圖以所謂的"以告止謗"堵住悠悠眾口,意圖引發"寒蟬效應",故此乃心虛表現。 |
| | | | …試問以他那自我感覺良好,問題重重的雙重拳水平,都能魚目混珠,那麼鄭子太極拳還值得學嗎?值得練嗎?此貽笑拳界的拳架,試問今後誰還練鄭子太極拳? | | |
| | | | 唉!不知懸崖勒馬,竟又是篇自打臉,意圖誤導、掩飾之自我膨脹心虛文。 | | |
| | | | 玩文字遊戲,掩耳盜鈴,心機算盡,皆難以提昇太極拳修為。 | | |
| | | | 懇請施炎塗老師…等同門大師兄們,是否勸勸誤入歧途的洪武誠小師弟,迷途且知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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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懇請高雄市太極拳協會理事長…等同門大師兄們,是否勸勸誤入歧途的洪武誠小師弟,盼他能迷途知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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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拳理不明的武林奇葩,能校啥釋啥?拳理不明的武林奇葩,能論述啥?倒行逆施的一代武林奇葩,視鄭曼青宗師說話如放屁… | | |
| | | | 倒行逆施的一代武林奇葩,完全無視鄭宗師開宗明義創拳初衷。 | | |
| | | | | | 純個人對此藝術品評價,平日伊喜歡觀賞雕刻作品,常會與雕刻家做交流。看到該印章雕刻,提出伊個人對該作品的直觀感受,覺得此作品給人不雅連結思維,故伊覺得它非成功作品。然即使每個人審美觀不同,值得商榷, 彼此皆應給予尊重,因伊心想對此作品之觀感,應不可能為原告認同,才說忠言逆耳,且於留言後,深感原告包容度可能極有限,故當下就刪除該留言。 |
| | | | | | 此係回應Jay Wan老師對劍術看法,意指無論太極拳或劍術,都是極須高度潛心內修之自我修習功夫,但凡所有外求名利之人,身心靈是很難沉澱窺其堂奥,乃以此與同道間共同省思惕勵,相互共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