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9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永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過敏氣喘
暨臨床免疫醫學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
20,677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之正本及繕本。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
上訴聲明所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應徵第二審
20,677元,
惟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
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暨繕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