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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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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9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1號
原 告 蘇育菁
李守裕
洪東銓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
被 告 祥駿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子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鵬翔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居間
報酬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
宣示判決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嗣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
再開辯論
之必要。
三、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