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自由設計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玉梅即光鴻企業社
鄭景鴻
送達代收人 朱宏杰 住○○市○○區○○路0000號0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楊茂雄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
駁回。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18,660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