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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原 告 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鄒杉玄
訴訟代理人
呂宜蓁
律師
邱基峻律師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
再開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有送達事實待補正,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
依
前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