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旭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第二審
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080,000元確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45,07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惟上訴人另
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若聲請訴訟救助遭
駁回聲請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裁定確定後7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