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告即
陳文展
共 同
被 告 裕堂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即
洪信田
上列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
黃雅慧律師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