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原 告 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王森榮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王祈恩律師
被 告 勝耀企業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啟志律師
林鼎越律師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1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
爰裁定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