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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張峰賓 
被      告  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趙桐慶 


            黃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494,8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18,504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借據第32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見本院重訴卷頁14),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諾奈公司)、趙桐慶、黃秀春(下合稱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尚諾奈公司分別於下列各時間,邀同趙桐慶、黃秀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為下列各借款:
 ㈠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4日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3日起至112年5月13日止,自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2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計付方式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郵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1%,計為年利率為1.845%,後隨中郵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年利率計算,借款人如延遲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内者,按本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约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另於112年3月29日變更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3日起至115年5月13日止。
 ㈡110年10月13日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15日起至113年11月15日止,自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2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計付方式按中郵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1%,計為年利率為1.845%,嗣後隨中郵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借款人如延遲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内者,按本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約定政率之20%計付違约金,另於112年3月29日變更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15日起至116年11月15日止。
 ㈢111年5月4日借款6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5月5日起至116年5月5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計付方式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1.09%加1.21%,計為年利率為2.3%,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借款人如延遲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内者,按本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另於112年3月29日變更借款期間自111年5月5日起至118年5月5日止。
 ㈣111年5月4日借款3,000萬元,授信動用期限自111年5月4日起至112年5月4日止,自撥款日起,按月付息,本金到期全部清償,利息計付方式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1.09%加1.21%,計為年利率為2.3%,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借款人如延遲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内者,按本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㈤上述借款自113年1月13日起,被告即未依約償付本息,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依約定自應清償如請求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已核算未受償利息、違約金債務。被告屢經催討,原告均未獲置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變更借款契約書影本、综合融資契約影本(參重訴卷頁13至頁36)、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單、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放款主檔明細查詢等為證(參見本院重訴卷頁37至頁117);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信為真實。是本件被告向原告借貸之金額,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且依約清償期均已全部到期。從而,原告依系爭放款借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原告依系爭放款借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4,494,841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18,504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
(民國)
利率
(%)
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逾期6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
455,328
113年02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3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488,606
113年0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365,984
113年02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3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
4
1,465,818
113年0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01,363
113年0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6
352,593
113年0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7
377,754
113年0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3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
8
409,773
113年0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3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9
415,529
113年02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3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193,599
113年0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387,198
113年0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3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391,920
113年02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3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
13
426,120
113年0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4
540,772
113年02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3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543,021
113年02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3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41,522
113年0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7
396,641
113年0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8
404,286
113年0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118,858
113年0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0
1,204,089
113年0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1
1,057,779
113年0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2
1,133,262
113年0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3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
23
1,229,319
113年0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3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24
1,246,587
113年02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3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580,797
113年0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6
1,161,594
113年0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3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1,175,760
113年02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3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
28
1,278,360
113年0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9
1,622,316
113年02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3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
30
1,629,063
113年02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3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
31
1,324,566
113年0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2
1,189,923
113年0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3
1,212,858
113年0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4
356,574
113年0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1,524,350
113年0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
113年0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6
169,374
113年0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
113年0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7
865,536
113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
113年0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8
991,211
113年02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3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
39
3,964,838
113年02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
2.80
113年03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34,494,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