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國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8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15,31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5,064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