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國仲
即 被 告 吳佳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33,31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6,0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