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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抗 告
人 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國仲
抗 告 人
吳佳靜
相 對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美玲
上列
當事人
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裁定
核定
訴訟標的
價額
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