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即 原 告 敬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佑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0,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