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即 原 告 李旻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雅萍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91,493元【計算式:210.01㎡(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
不動產就建物及其坐落土地交易情形如附表所示)×0.3025×245,427元=15,591,4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