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靜崗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宗泰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43,02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3,1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