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笙業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國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而此裁定已於113年10月23日送達上訴人,
惟上訴人
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依
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