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訊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14,4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196,494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併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