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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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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禧鋼鐵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國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佳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8日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然上訴人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為憑,則依前揭說明,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