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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2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被      告  智昆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金財  
被      告  李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530,222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968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智昆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智昆公司)於民國113年7月11日,經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35273440號解散登記,依上開說明,即應進行清算;而被告智昆公司章程未另有規定,股東亦未另有決議,即應以全體股東即張金財為智昆公司之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智昆公司前邀同被告張金財、李淑美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共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3,100,000元整,期限、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並簽立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授信約定書、保證書為憑。被告智昆公司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未依約繳息,且部分借款於113年8月19日已到期,尚欠本金12,530,2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約定被告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其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張金財、李淑美係被告智昆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被告自應就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一般週轉金借款契 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授信約定書、證書、經濟 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雄院國民字第1139014220號函、放款帳戶一覽表、利率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編號
積欠本金
(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
1
60,000
自113年6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3.32%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基準利 率(季調)機 動計息加碼年 利率0.03%機 動計息。(目 前年息3.34%)
3.34%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1月1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40,000
自113年6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3.32%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基準利 率(季調)機 動計息加碼年 利率0.03%機 動計息。(目 前年息3.34%)
3.34%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1月1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自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400,000
自113年6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3.21%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3.32%
自113年7月15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基準利 率(季調)機 動計息加碼年 利率0.03%機 動計息。(目 前年息3.34%)
3.34%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1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1,600,000
自113年6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
3.21%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3.32%
自113年7月15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基準利 率(季調)機 動計息加碼年 利率0.03%機 動計息。(目 前年息3.34%)
3.34%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1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500,000
自113年8月11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3.32%
自113年9月11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基準利 率(季調)機 動計息加碼年 利率0.03%機 動計息。(目 前年息3.34%)
3.34%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3月10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000,000
自113年7月11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
3.32%
自113年8月11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基準利 率(季調)機 動計息加碼年 利率0.03%機 動計息。(目 前年息3.34%)
3.34%
自113年9月16日起至114年2月10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
 174,998
自113年8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 政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 0.5%機動計息 (目前年息2.22%)
2.22%
自113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8
  698,970
自113年8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 政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 0.5%機動計息 (目前年息2.22%)
2.22%
自113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9
 366,668
自113年8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 政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 0.5%機動計息 (目前年息2.22%)
2.22%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0
1,466,668
自113年8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 政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 0.5%機動計息 (目前年息2.22%)
2.22%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
506,250
自113年8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 政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 0.5%機動計息 (目前年息2.22%)
2.22%
自113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2
2,025,000
自113年8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 政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 0.5%機動計息 (目前年息2.22%)
2.22%
自113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3
498,334
自113年8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 政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 0.5%機動計息 (目前年息2.22%)
2.22%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4
1,993,334
自113年7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 政二年期定期 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 0.5%機動計息 (目前年息2.22%)
2.22%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2,5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