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智昆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金財
被 告 李淑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7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6之積欠本金欄「,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2,000,000」。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