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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2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謝惠慈  
被      告  辰鎧國際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賢  
被      告  沈耿豪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辰鎧國際餐飲顧問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沈宗賢、沈耿豪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分別如下:①借款金額1,000萬元部分,借款期間自民國111年1月25日起至116年1月25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計付方式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0.845%加1.755%計為年利率2.6%;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目前利率調整為1.72%加1.755%計為年利率3.475%。②借款金額400萬元部分,借款期間自111年1月25日起至116年1月25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計付方式為自撥款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融通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目前為1.5%)減1.4%,目前年利率為0.1%】加0.9%浮動計息,目前年利率為1%;並自111年7月1日起,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目前年利率為0.84%)加1.76%(目前為年利率2.6%),機動計息;嗣後隨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目前利率調整為1.72%加1.76%計為年利率3.48%。③借款金額600萬元部分,借款期間自111年1月25日起至116年1月25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計付方式為自撥款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融通利率【依央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目前為1.5%)減1.4%,目前年利率為0.1%】加0.9%浮動計息,目前年利率為1%;並自111年7月1日起,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目前年利率為0,84%)加1.76%(目前為年利率2.6%),機動計息;嗣後隨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目前利率調整為1.72%加1.76%計為年利率3.48%。今尚積欠本金合計1,036萬7,1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未依約定繳息還本,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已視同到期,被告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又被告沈宗賢、沈耿豪為前開借款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前揭主張,業據提出借據影本3紙、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及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各乙份、利率計算表2份、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及戶籍謄本各乙份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1頁),核屬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附表:
編號
請求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036,145元
自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475%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2
4,144,609元
3
207,346元
自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48%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4
1,866,100元
5
622,586元
自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48%
自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6
2,490,347元
合計
10,367,133元